(南早中文网讯)70年后,我的房子还是我的吗?近期,内地地方政府推出的"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随之引发商品房到期后能否继续使用的广泛忧虑。但由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的具体的法律条文在土地改革政策实施二十多年后,仍未有明晰。
据新华社报道,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但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
内地自199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但对于住宅使用权期满后的规定,内地法规却互有矛盾。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可自动续期。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却规定,试用期满后,若需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并依规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更为迫切的问题是,有关购房者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以及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的具体法律条文,在土改政策出台二十余年后,仍迟迟未有跟进。
有分析指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或将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但补缴多少,以什么为标准,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任何政策能够回答。
也有悲观者认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能会直接收回土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不过,这种做法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过于巨大,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向新华社记者表示,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
杨红旭乐观认为,国家会适时地进行政策调整,在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集中到期前肯定会出台相对完善和公平的法律、法规。
报道指出,随着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原本要留给未来解决的问题开始变得十分迫切,这场始于二十多年前的土地制度改革也急需新的注脚和更加完善的体系。"70年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办",不仅是购房者关心的个人问题,同样也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继续发展完善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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