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早中文网讯)首都机场7•20爆炸案10月15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法院认为维权应合法,冀中星已构成爆炸罪,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冀中星辩护律师刘晓原公开表示,冀中星当庭称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他家属称不服判决要冀上诉。
刘晓原认为,以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刑较重。 "法院竟然称是轻判,依刑法规定,没有严重后果,最高刑期是十年。"
根据指控,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在遇到警察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一名警察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警方当场控制。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冀中星自辩称不是故意爆炸,去首都机场也是表达个人诉求。冀中星称,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之后就发生了爆炸,他不是故意引爆的,自己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冀中星还表示很后悔,有事情不应该以危险的方式,而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
刘晓原、李方平两位辩护律师为冀中星进行了无罪辩护。刘晓原辩称,冀中星携带炸弹去机场,不是想自杀,也不是故意引爆炸弹伤害无辜,而是在倒手过程中不小心引爆了炸弹,"他没有在人群中引爆,反而喊着让旅客和警察离开,足以证明这个说法是可信的。"
内地男子冀中星称八年前在广东东莞骑电单车拉客时遭当地治安队员殴打,导致下半身瘫痪。 7月中,冀中星为抗议遭遇不公,在北京机场引爆自制炸弹。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