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施的进度来看,我国资本监管的要求标准高于巴塞尔III,我国银行业基本达到新的监管准则的要求,但给银行业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带来了很大的融资压力。同时,当前监管工具和银行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仍会影响巴塞尔III实施的进程和效果。
1.中国银行业的现实状况
截至2012年末,中国511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达到129万亿元人民币,约为GDP的240%。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约占银行业总资产的60%。其中,中国银行是目前唯一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银监会于2011年年末下发了关于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划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具体治理框架还在拟定中。表2概述了2012年末我国银行业的规模情况。
表3概括了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情况。按照《新办法》的标准计算,2013年二季度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已达12.24%,核心资本充足率达9.85%,不良贷款率为0.96%,拨备覆盖率为292.50%。在《新办法》的标准下,新协议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已经达标,而中小商业银行受到的影响仍然很大。同时,我国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与一级资本还存在趋同,缺乏资本创新工具。总之,中国银行业整体上资本充足,但仍需重视发展资本补充多元化渠道。
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方面。按照2010年6月版杠杆率计算方法,我国5家大型银行平均杠杆率为4.7%,全部超过4%;5家中型银行平均杠杆率为3.9%。处于4%附近,若按照2016年底前达标要求,也不会对其经营产生影响。根据2010年末银监会公布的测试结果表明,我国5家大型银行平均LCR为118.5%,NSFR为114.1%,基本已经达标;5家中型银行平均LCR为92.9%,NSFR为118.6%,表明我国多数大中型银行流动性指标也均能正常达标。
另外,虽然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但银行的核心业务仍集中在提供传统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上,根据2013年6月末的数据,银行贷款占总资产的比率约为51.4%。对传统业务模式的坚持导致信用风险一直是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占总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了92.1%。然而,在银行参与复杂金融活动方面监管部门十分谨慎,密切关注着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复杂场外衍生品的发展,导致商业银行交易账户规模普遍较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占总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到1%,截至2012年末未偿还资产支持证券总额不到200亿元。
同时,在存款利率存在上限的约束下,作为银行存款替代的理财产品市场快速发展。银行通过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发行理财产品,不断扩大表外资产。银监会在2013年3月27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关注和理财业务相关的风险。就理财产品的经济性质来说,由于产品信用风险没有分层(tranching),不满足证券化产品的定义,也没有提供流动性便利,因此目前理财产品的监管适用标准是信用风险规则而不是证券化产品规则。
从《新办法》中可看出,中国要实施的监管标准相对于国际准则均有所提高,不论是抵御预期损失的拨备、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资本,还是杠杆率监管标准,都高于以往国际标准或巴塞尔III的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巴塞尔III要求的4.5%上调为5%,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则保持6%和8%不变,储备资本(留存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附加资本目前暂定与巴塞尔III保持一致。杠杆率也从巴塞尔III要求的3%提升至4%。虽然从单个指标的标准看提高的百分比也许并不多,但是当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双升的效果叠加、监管标准提高和指标定义趋严的效果叠加、以及损失准备和资本双升的效果叠加后,银行在短期内将面临较大的监管压力。
2.中国银行业的实施问题
总体上,《新办法》保持了同国际标准协议的一致,有效地贯彻了巴塞尔协议的制定原则。同时,还考虑到我国大型银行风险控制能力强、资本充足的实际情况,根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大类,实行差异化监管。即使在部分资本指标要求高于国际规定的前提下,我国银行业整体上也基本能够达到新标准的要求。这一方面降低了我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III的压力,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如何通过各种途径提升资本质量,优化资本结构是摆在银行业和监管者面前的重要议题。银行业目前所面临的几大问题有:
(1)核心一级资本与一级资本趋同
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欧美银行在巴塞尔II下资本定义中二级资本、三级资本的失效和一级资本的虚高。在欧美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中,含有较多的混合资本工具。危机爆发前,欧洲银行业的混合一级资本工具约占一级资本净额的18%,美国银行业则更高。对此,巴塞尔III提出核心一级资本以缓解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在一级资本中占比过高的情况。同时部分混合一级资本工具,尤其是累计优先股仍然可以作为其他一级资本,成为核心一级资本以外的重要补充。然而中国金融市场上尚不具备满足条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一级资本和核心一级资本严重趋同,导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与一级资本充足率指标趋同。此外,巴塞尔III中规定,合格的二级资本必须含有在特定情况下被强制转股或核销的条款。如果直接沿用此类条款,那么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可转债、次级债等都不再符合条件,可能会导致国内银行二级资本大幅减少。而对小银行来说,吸存能力和发行普通股融资的能力都低于大银行,受新资本监管要求的影响也更显著。
(2)监管指标的叠加效应
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指标和贷款拨备指标这些监管工具客观上可以增强银行的抵御风险能力,同时也要求银行需保持较高的盈利和净利差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倒逼银行减少贷款投放,增加投资债券或其他表外业务来减少资本和拨备要求。此外,作为"静态资本充足率"的杠杆率和资本充足率的同向监管效果,会导致一级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失效;而从风险偏好角度看,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中立的杠杆率之间又存在互斥的监管效果。考虑到指标间的关联性及叠加效应,可能会促使银行保持或进一步提高现有的利差水平,以覆盖较重的监管实施成本。这无疑会加快银行经营转型需求,但同时也会对整个利率市场化进程产生压力。
(3)第二、三支柱监管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银行业在第一支柱实施方面较为规范和全面,而在第二、三支柱实施上较为薄弱,部分要求低于国际标准。第二支柱方面,在监管者评估违约的定义方面有所出入。巴塞尔III要求监管者评估各银行对违约的定义及其对资本要求的影响,《新办法》中尚未提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中也暂未有对监管者的特定评估要求;第三支柱的信息披露要求方面,在有关信用质量数据披露方面有些缺失。《新办法》要求银行提供关于证券化暴露的相关信息,但缺少了以下信息:如证券化资产内部其他风险的本质,风险管理过程,信用风险缓释的使用信息,特殊目的机构的类型等,另外报告期内按暴露类型划分的证券化明细账、员工递延薪酬和保留薪酬的隐式显式调整等会计信息也没有提及。眼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还处于幼期,就目前银行所开展的业务来看,相关披露信息已达到国际要求,但随着未来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缺失信息可能会有所影响。
三、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III的建议
在目前间接融资方式仍占主导地位的情形下,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情况对金融体系稳定和经济增长有着重要影响。近年来中国在监管方面引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监管框架使得银行监管的专业化水准提高很多,有效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提升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完善资本监管制度大有裨益。
1.运用创新资本工具,做到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有所区分
在巴塞尔III资本的重新定义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存在扣减项目不全、部分债务资本工具不合格、股权投资处理方法不严格等问题,新的资本定义不仅会使商业银行面临的实际资本充足要求更高,还使得补充资本时可选资本减少,短期内在资本监管下的银行不得不将资本补充的压力推向资本市场,同时供给增多将使股票价格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提高银监会和证监会协调监管的要求。而债务资本工具标准的提高也会加大外源融资渠道资本补充的成本。2013年8月28日公布的《央行发言人就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答记者问》可看作是监管层增加资本补充机制、鼓励金融工具创新的试水。
针对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工具较少,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趋同的现状,灵活运用金融创新工具,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将是应对资本监管新要求的重要手段。此外,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可以短期内缓解资本金的压力,但长期必须通过内部积累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盈利能力,并加强风险管理和成本管理。急于用过高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来控制银行的风险,可能造成银行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长期规划的实施,不能有效改善资本结构、转变盈利模式,不利于银行建立长期可持续的内源性资本补充机制。更大的可能是倒逼银行一致选择资本市场,最终将成本转嫁给投资者和消费者。
2.客观评估监管指标体系调整的影响
结合《新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可以看出中国实施版本制定过程中对本土适应性的审慎考虑,在风险权重和指标数值上要严于巴塞尔III,而在一些风险资本计提方法上有所简化。中国实施标准中,提高了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这些指标的达标数值,但大部分银行在风险度量方法上使用的还是内部评级法的初级法或标准法,第三支柱中有关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等创新业务信息披露要求也不完善。总之,一方面中国版本可以较好地适应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现状,目前银行业还没有正式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衍生品数量少,市场不发达,现行标准可以满足监管要求;但另一方面,随着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包括银行技术水平的提高,未来会有更多的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方法以节约资本,风险业务种类也会增多。因此,监管机构在评估监管指标体系的效果时,需注意到具体实施时市场结构和市场发展阶段的不同,不断完善修订监管标准以适应未来银行业的发展。
3.将风险管理的意识渗透到银行经营活动中,不断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实施巴塞尔III,尤其是其中的内部评级法,会从风险治理、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IT等不同层次和维度改变中国银行业现行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可将中国的银行从定性、专家经验为主的风险管理模式推动转向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模式,同时相应带动从信贷流程、业务制度到具体运行模式的巨大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有必要预留一定的磨合时间、以及数据积累和系统完善时间。切实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不仅要从风险管理技术手段上着手,更重要的是将风险管理的意识渗透到银行经营活动中,构建风险管理文化和制度,帮助银行在量化管理各类风险的同时,完善内部治理机构和组织流程,为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打下完备基础。
巴曙松,男,湖北武汉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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